国家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山东人事考试网 > 国家公务员考试 > 备考技巧 > 行测 >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之公务员法[1]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之公务员法[1]

2014-08-08 14:51:17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公告汇总 刷题资料 网络课程 在线咨询
点击订阅
山东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医疗卫生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之公务员法[1]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之公务员法[1]

招考信息 备考指导 时政热点 辅导课程 直播讲座 在线做题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d.huatu.com/)为您提供最新辅导资料 。2015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即将开始,山东华图教育将第一时间同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希望大家多多关注多多支持山东华图华图教育

    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1]

  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

  (2)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3)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一、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二)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即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公务员之间展开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率。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而择优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竞争。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

  (四)法治的原则

  即公务员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三、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

  (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无论是从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还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工作作风问题,都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二)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

  在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同时,还应当对公务员给予激励保障。

  四、公务员任用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它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二)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

  注重工作实绩是功绩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五、分类管理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既按职位进行了分类,也按品位(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关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将在下一章详细介绍。

  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一)职位类别划分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 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

  2. 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3. 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4. 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

  (二)职位类别的增设

  对于条件成熟,并且管理确实需要的职位,国务院可以规定增设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

  二、品位分类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也即按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二)职务层次

  1. 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 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三)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的素质保障制度

  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是指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三大特点。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非公务员获得公务员身份主要有四种方式:选任、调任、聘任和录用,以录用为主,选任、调任和聘用为辅。

  一、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方法和标准

  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务员录用的办法和原则是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公务员的考核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一、考核内容

  1. 考核的对象。考核的对象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我国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考核是两套方法,非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程序,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2. 考核的内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二、考核类型

  依照不同的标准,公务员的考核有多种类型。我国公务员法中有关考核的类型,以举行考核的时间为标准,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类。

  1. 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通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公务员遵守办公规则情况,表现为考勤和工作检查。

  2.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通常是指有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

  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相关链接:

  【招考公告】2015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告

  【考试大纲】2015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大纲

  【职位下载】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下载

  【笔试备考】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辅导课程

  【做题平台】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历年真题|在线模考

  【辅导资料】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报考指南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图书

更多>

  相关内容推荐:

  信息汇总——2025国考专题 | 职位检索 | 历年进面分数线

  备考资料——刷题资料 | 网络课程 | 备考图书

  辅导课程——2025国考系列课程 | 国考交流群 | 在线咨询

(编辑:山东华图)

图书

更多>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