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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之刑法7(2)

2014-08-08 15:43:3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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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之刑法7(2)

  (一) 缓刑考察的主体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二)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五、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一、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 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 限度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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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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