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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以前,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有:受案范围扩大,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可口头起诉,应当登记立案,起诉期限延长,行政首长出庭等。(11月2日《长沙晚报》)
“民告官”,在20多年前是件稀罕事。在那时人们观念中,似乎政府部门总是对的,是为集体着想的,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去与“集体利益”作对。近些年,随着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日益突出,民众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民告官”的案例多起来,但其过程、结局往往难以让人“期待”。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多件,年均8316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在已经立案的“民告官”案件中,只有27%左右得到实体裁判,原告胜诉的只占一成。
老百姓跟行政机关打官司,居然十打九输!莫非告状的百姓大多对法律理解片面,亏了理硬是脑袋一根筋,花那么多时间精力以卵击石?其间存不存在权力干预司法的状况,被告们应该心里有数。更大的问题是,“民告官”能告进去还算幸运的,还有更多“告官”的百姓眼巴巴盼着,法院却以五花八门的各种理由不予立案。久而久之,百姓便对这扇半开半掩、深不可测的大门失去信心,有了委屈就一窝蜂地去上访,全国各类信访机构不堪重负。
百姓“信访而不信法”,无疑是法律的悲哀。就如在路上堵车了,车主们不是去找现场疏导的交警,而是一个个跑去找其上级机关,甚至越几级去找制定交通法规的部门,就算最终能解决自己的问题,也要经过很多环节,而路上的拥堵却越发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已实施25年的行政诉讼法“动手术”,扩大“民告官”的受案范围,变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明确规定公民不仅有权状告具体行政行为,也可对“红头文件”一并起诉等,这都是从根本上化解“民告官”肠梗阻的必要之举。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一个新颖且重要的论断。 “民告官”法经过首次大修而趋于完善,加强了对公众诉权的保护,对于以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大难题,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无疑将使更多“官民纠纷”在法律通道上获得解决,减轻信访通道上的拥挤压力,这是依法治国最基本也是最有力的改革步骤。接下来的是执法环节,公众担心的是,在“权大于法”已成积习的官场生态环境中,如何保障良法的顺利运行不走样?显然还需从两方面发力:一是确保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使其真正不受权力魅影的干扰;二是将“民告官”案件置于阳光之下,对于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从登记立案,到庭审、判决,再到执行情况,要全部向社会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保护甲”。全面推行司法公开,不仅是对特权插手行为的最有效监督,也是对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最有力保护。当今互联网发达,司法公开在技术上已不存在任何难题,应把这一科技优势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来,形成完善制度,让良法实行起来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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