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9 15:15:59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2)
三是以是否修改转载内容进行认定。
对转载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更改标题,当足以导致对公众误导之时,转载行为也就变成了侵权行为。实践中广为存在的“标题党”就是这类侵权行为的典型例证。当然,自媒体之间单纯的“评论”、“点赞”不属于此列范围。
[新媒体转载乱象的原因]
新媒体在发展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首先是缘于网络即时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体素质不高,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网络传播的成本低,网民的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意识淡薄,缺少网络传播审查机制,当前网络侵权较难取证,也造成了侵权的发生;
再次,维权诉讼过程漫长、举证繁琐,违法成本极低,但维权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极高,让多数权利人选择沉默。
[对策措施]
第一,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与能力。
当前,结合我国网民缺乏对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与能力的实际,亟待提升网民对网络信息真实性进行辨别的意识,提升辨别的能力。
要切实开展网民素质教育,党和政府在舆论引导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培养网民的辨别意识、辨别能力,对网络上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信息进行辨别,决不偏听偏信,在党委、政府对网络信息切实加强审查的同时,也需要民众主动地对各类网络信息进行有意识地辨别,提升网民素质,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谣言,并且做到在日常的生活和上网活动中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尽量从受众的视角降低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
第二,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主导功能。
在产生网络谣言之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发布信息予以澄清,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公权机构在相关事件处理中确实有失误、过错的,要及时承认错误,避免被人通过网络信息进一步炒作。
由于行政机关发布信息的不及时、不准确、不透明,导致社会公众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自身所需要的信息,无法通过政府发布的信息中让自己的好奇心得到满足、知情权得到实现,此时只能将获取信息的渠道自然而然地转向网络。一旦有公共事件发生,社会公众亟待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准确的信息资源,但是,目前我国地方上的部分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舆情事件,采取简单粗暴的封锁消息方式予以处理,结果就适得其反,社会公众从网络上寻找自身所需要的信息,助长了谣言传播和进一步扩散的空间。
第三,切实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规制,实现“依法治谣”。要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
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化、延展性和无限制的复制性,导致网络谣言突破时空的束缚无限制扩张,海量的网络信息通过网络在极短的时间内转发和评论,往往导致公民和相关组织的名誉权等受到损害,部分网络谣言还对公民和组织的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为此,要健全完善网络谣言的民事规制,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侵害者承担侵权责任,执法司法部门予以有力支持,使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打击网络谣言的有力武器。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相关内容推荐:
信息汇总——2025国考公告预约 | 职位检索 | 历年进面分数线
辅导课程——2025国考系列课程 | 在线咨询
企业微信客服
山东华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