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4 09:53:54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供以下信息: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述: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更多公考资讯请关注山东华图(sdhuatu)微信公众号, 招考答疑及资料领取请点击联系【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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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考生都在备考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民法学的考点很多,这是重点也是难点。今天,华图教育的专家 为考生们对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考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希望考生们能够对民法学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也能够让考生更加立体的明白这个考点。
简述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2)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的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4)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1)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2)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否则因此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移交时明知质押财产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一直都有着“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考生想要在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之中取得好成绩,那么必然需要掌握民法学的重点。希望考生能够对于民法学的要点多加积累,最后修炼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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