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30 17:20:54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请于9月21日至23日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4.笔试开考比例。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职位招录计划数。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可按3:1比例开考。
(二)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教育入学考试按试点班层次确定,即报考专科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报考专升本、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考试范围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于9月24日—25日进行。考点设在合肥市,具体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1)专科教育试点班:
9月24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5日 9:00—11:30 《文化综合》
(2)专升本、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
9月24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5日 9:00—11:30 《民法学》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
9月24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5日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入学考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笔试成绩。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成绩的小数点位数保留,按照国家实施方案执行。
根据招录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等情况,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应考科目中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
(三)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或面试前,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对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不符,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资格。出现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同时,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和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基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四)体能测评
报考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进行,由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其中:报考专科、专升本、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2:1的比例确定。
体检、考察工作由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负责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体检和考察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要求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专科、专升本、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等额确定拟录取人选,按有关规定公示7天。公示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选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编辑:华图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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