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
医疗机构泄露患者隐私需担责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和国外立法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公众针对侵权责任编提出的意见共1089条。
危险性活动 自愿参与自担风险
此番草案二审稿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容易发生受伤等情况,实践中,对伤害由谁承担责任经常产生纠纷,建议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
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即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吃“霸王餐” 可扣留当事人的财物
如果有人吃“霸王餐”,店主能否扣留此人的财物?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
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二审稿新增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 放宽赔偿条件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草案二审稿也进行了修改。草案第九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限于“故意”条件过于严格。草案二审稿在“故意”的基础上新增了“重大过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二审稿还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意见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二审稿新增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劳务损害 关系双方各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稿还明确了因劳务关系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草案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意见提出,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草案还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意见指出,现实中滥用“通知—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泄露隐私 有无伤害均须担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二审稿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例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二审稿删去了“造成患者损害”。
“高空抛物”伤人 条款暂不做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破坏生态环境一般会造成两类损害后果,一类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一类是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据此,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方面,明确了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此外,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和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高空抛物”问题最近备受关注。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争议较大,各方也高度关注,对该规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据此,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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