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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
社会各界呼吁多年后,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或将走向“寿终正寝”。收容教育之外,还有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养等制度,它们有何区别,而今存废几何?
收容教育:针对卖淫、嫖娼人员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一局定被认为收容教育确立之初的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9月,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国务院制定发布《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外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即可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决定收容教育引发对收容教育制度的关注。近年,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
最近的2018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再次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朱征夫认为,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也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均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谈及备案审查工作时直接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可以期待的是,距离收容教育制度废除已经不远。
收容审查:针对流窜犯罪
收容审查制度的确立可以追溯到1980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根据通知,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
上述通知显示,收容审查最早实行于1961年:“ 一九六一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批准,各地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采取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措施。”
1985年公安部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通知中称,收容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重要手段。它是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时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
通知也点明这一制度的弊端:不少地方收容审查对象的范围偏宽,把一些本应采取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或依法逮捕的人犯,为了图省事,减少办理法律手续的麻烦,也予以收容审查;加之收审时间一般偏长,以致形成以收审代替侦查、代替刑罚的不良现象。通知明确要求收容审查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这个范围之内。
根据通知,收容审查的决定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党组、党委批准,最长审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因为刑诉法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职能的权力,加上公安机关在采用这种措施的实践中出现了适用范围扩大、审查方法违法、收容时间超限等现象,收容审查也饱受争议。
1996年3月修订的刑诉法被认为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部当年6月下发通知要求抓紧做好取消收容审查的各项工作。要从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凡是可以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就不要用收容审查。对现有被收容审查人员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已超过三个月的在押收容审查人员,该逮捕的逮捕,该劳动教养的送劳动教养,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该放的放,该作其他处理的作其他处理,坚决纠正超期羁押的现象。“7月份以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批准收容审查的延期手段。从10月份开始,将收容审查人员的羁押期限控制在1个月以内,收容审查的对象按照新的逮捕、拘留条件执行。进入12月份,要提前做好收容审查人员的转拘留和转逮捕的准备,不能转拘留、逮捕的,月底前要全部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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