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支一扶考试网提供以下信息:2019山东三支一扶公基知识点关于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总结。 更多招考信息及公考资讯请关注山东华图官方微信(sdhuatu), 招考答疑请点击加入 山东三支一扶备考群:856850631
扫码了解本土考情、领免费资料、咨询课程
2019山东三支一扶公基知识点关于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总结
关于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总结
一、抢夺罪
1.概念: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3)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二、抢劫罪
1. 概念: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2)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3)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3. 转化型抢劫罪:
①携带凶器抢夺;
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抢夺罪是趁人不备进行抢夺,这时受害人是来不及反抗,不是不能反抗;抢劫罪是用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这时是让人不能反抗。
2.抢夺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3.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例1】李某在22路公共汽车上窃取孟某人民币8000元,下车时被孟某发现,孟某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李某猛地将孟某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后被群众抓获,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抢劫罪
C. 构成抢夺罪
D.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
【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赃赃物、抗拒抓捕、毁证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李某在盗窃之后被孟某发现,将要被扭送的派出所时使用暴力,符合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因此本题选择B项。
企业微信客服
山东华图微信公众号
山东华图教育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