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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权利边界的限定

2019-06-06 14:42:09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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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权利边界的限定

2019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权利边界的限定

  (一)权利边界限定的原因

  正如霍姆斯所言,“对言论自由的最高保护也不会允许一个人在拥挤的剧院里毫无根据地大声喊叫‘失火了’,原因在于,在这种情况下,叫嚷‘失火了’将引起严重的混乱和伤害。”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无论言论自由有多么重要,只要它还是法律上的权利,就有对它限制的必要。“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权利的边界及限制的问题。

  之所以要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制是因为:

  (1)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的享有是要付出代价的,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就是这个代价。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从根本上是为了定分止争,避免纠纷的发生。通过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权利主体明确各自的权利空间,从而避免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

  (2)正如洛克所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与法律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很大的冲突和矛盾,似乎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但实质上,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法律毋宁是拯救。法律是对自由的保护,自由是对法律的促进。

  (3)权利的行使不能没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由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果个人权利的行使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必然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超出法律的边界过度地追求自己的权利就会构成对别人权利的侵犯。这时,他就没有自由而言,因为别人也可以跨越法律的边界侵犯他的自由。

  (二)权利边界限定的价值

  之所以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是基于保护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1、公平。即同样的事情能够得到同样的对待。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平等地负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权利的享有是以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为代价的。试想一下,如果不对权利本身进行限定就会容易发生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这与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是相悖的。作为权利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行使权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损害他人的权利。

  2、秩序。法律的产生是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冲突。通过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使权利主体明确自己的权利空间,从而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具有指导作用:一旦超过权利边界就会构成权利滥用,属于违法行为,据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使得权利的行使相对有序。反之,没有边界限定的自由最终会失去自由。因为既然他可以为所欲为地超越法律的边界侵犯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人也可以跨越法律的边界侵犯他的自由,这时他就无自由而言了,社会也就陷入混乱之中。

  3、利益。法律是一种妥协的结果,其本身总是在平衡、协调不同的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点。通过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一方面能够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通过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使他人明确其权利范围,不能逾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权利主体在明确自己权利界限的同时通过履行权利行使不得侵犯他人利益的义务保护了他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从而使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人产生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激励。因为一旦侵犯他人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会给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人造成不利益,因此对权利边界限定的目的也是保护其他人的利益。对权利边界进行限定也是法律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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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小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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