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14:01:54 文章来源:未知
2020年国考常识:中国公布《香港基本法》草案30周年(2)
一、香港基本法重点法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二章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四章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五章
第一百零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
第七章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澳门基本法(特殊规定)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区旗和区徽。澳门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澳门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一百零八条 澳门元为澳门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澳门货币发行权属于澳门政府。澳门货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澳门货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澳门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门货币的代理职能。
第一百一十条 澳门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三、香港基本知识
1.香港全境由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等3大区域组成。香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重要的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与纽约、伦敦并称为“纽伦港”,是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城市之一。
2. 香港属亚热带气候,全年气温较高。夏天炎热且潮湿,,冬天凉爽而干燥。夏秋之间,时有台风吹袭,7-9月是香港的台风较多的季节。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行货币为港元。按照《香港特区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香港的自治权包括自行发行货币的权力。港元的纸币绝大部分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下由三家发钞银行发行的。另有新款紫色十元钞票,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自行发行。硬币则由金融管理局负责发行。
4. 香港汇聚了世界各地的美食,香港旺角、铜锣湾、尖沙咀东部和九龙城等地有些街道尽是食肆。香港传统本地菜以广州菜为主,盆菜则是新界原居民在节日时的传统菜。
四、澳门基本知识
1. 澳门北邻广东省珠海市,西与珠海市的湾仔和横琴对望,东与香港隔海相望,相距60公里,南临中国南海。
2. 1984年10月3日,邓小平首次公开提出用“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
1986年,中葡两国政府开始为澳门问题展开了四轮谈判。
1987年4月13日,两国总理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两个附件。联合声明说,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和路环)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承诺向澳门实行一国两制,保障澳门人可享有“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权利。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于北京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1999年前葡国管治下的一个中国领土,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
1999年12月20日零时,在中葡两国元首见证下,第127任澳门总督韦奇立和第1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于澳门新口岸交接仪式会场场内交接澳门政权。翌日(12月21日)早上,澳门群众欢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部队进驻澳门;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3.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为五星莲花绿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其长和宽之比为3:2。五颗呈弧形排列的五角星,象征着国家的统一,象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含苞待放的莲花是澳门居民喜爱的花种,既与澳门古称“莲岛”,旧称的“莲花地”、“莲花茎”、“莲峰山”相关,又寓意澳门将来的兴旺发展;三片花瓣表示澳门由澳门半岛和氹仔、路环两附属岛屿组成;大桥、海水反映着澳门自然环境的特点。底色象征着和平与安宁,寓意澳门四周是中国的领海。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上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以绿为底色。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以中文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下为澳门的葡文名“MACAU”。区徽图案的含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相同。
4.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堂区”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澳门有七个堂区和一个无堂区划分区域。但“堂区”并非正式的行政机构建置,不具法律地位。
5. 澳门三面环海,一年中有两次太阳直射,辐射强烈,蒸发旺盛,具有热量丰富、水汽充足、高温多雨的气候特点,属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台风季节为5-10月,以7-9月最为频密。澳门北靠亚洲大陆,南临热带海洋南海,既受到来自大陆的中高纬大气环流影响,也受来自海洋的低纬大气环流影响,所以冬夏季环流转换明显,是典型的季风气候区。
6.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简称驻澳部队)自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当天进驻澳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驻澳部队在不干预澳门特区地方事务的原则下,负责防务工作,而特区政府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7. 粤港澳是指由中国南部地区的广东、香港、澳门一省及两行政特区构成的区域,分别由三地的简称粤、港、澳组合而来,目前通常所说的“大珠三角”即“粤港澳”。此称谓由中国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文件《珠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第十一章:构建开放合作新格局,第二节: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明确提出。
粤港澳大湾区是指由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等九市组成的城市群。粤港澳大湾区面积达5.6万平方公里,湾区人口达6600万,2017年GDP生产总值突破10万亿元、湾区GDP总量规模超过了俄罗斯国家、在世界国家排行中名列11位,与韩国持平,成为全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经写入十九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
从地理区位和与内地的紧密联系功能来看,广州是粤港澳大湾区最核心的城市,是大湾区联系内地、辐射内地的最佳桥梁和纽带。
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是与美国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和日本东京湾区比肩的世界四大湾区之一。纽约湾区主要功能是作为金融中心,与此相比,香港正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东京湾区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先进的制造业,在深圳、东莞,我们也有全球最好的制造业平台。旧金山湾区的主要功能体现在硅谷的创新能力,与此相比,我们有深圳强大的创新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