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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三支一扶备考:这些考点与“公告”有关
公告是法定公文文种中比较重要的一种,也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文种类型。在公基考试中,往往会涉及很多实际工作中的“公告”考点,比如知照性公告等,很多小伙伴很难区分,今天小编就来梳理下与“公告”有关的相关考点。
2012年4月16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那么公告使用的范围和特点,有哪些类型呢?
考点1:公告的使用范围
公告不能用来宣布一般事项,一般机关单位不能随便使用。
公告适用于:
(1)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领导人重大活动、对外国政府的答谢、国家重要统计数据等。人大颁布法规、宣布选举结果及其他重要事项时,一般也使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了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
(2)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
注意这里的法定事项是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公告宣布的事项。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涉及用公告发布的规定有:
第四十九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涉及公告的规定有:
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考点2:公告的特点
(1)新闻性和周知性。公告是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及时报道新近发生的重大事件,可以让全世界都知道。公告事项一般不起指令作用,主要是知照事项,一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告知国内外人士和有关方面,知照范围非常广泛。
(2)受文对象非特定。公告发布范围、对象没有特定限制,也没有特定的受文对象。这是跟通告的显著区别,通告的受文范围是一定的。
(3)具有特定的权威性和郑重性。公告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作,必须以国家的名义发布。一般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地方政府等机关发布。一般机关、单位、团体或公民个人,均无资格制发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考点3:公告的类型
依据是否需要执行,可分为告知性公告和祈使性公告两类。
(1)告知性公告,即指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的公告。这种公告只向公众告知知照事项,无须公众遵守或执行某种规定。
(2)祈使性公告,指向国内外宣布关于某一事项的规定和要求的公告。这种公告不仅向公众知照公告事项,而且还要求遵守或执行。例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
依据发文机关的不同,公告在实际使用中,可分为三类:行政公告、专业公告、法院公告。
(1)行政公告,这类使用量最多,是国家机关的作出的,例如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国家领导人当选、出访、颁布法律、宣布重大行政措施、公布重大科技成果、答谢国外有关部门和友好人士对我国重大国事活动和祝贺等。
(2)专业公告,这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税务、海关、铁路、邮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有关法令、法规,按规定程序发布的公告。
如,专利公告、商标公告、招投标公告、破产公告、房屋拆迁公告、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如:《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07年第二批科技项目公开招标的公告》。
(3)法院公告,这是由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法律文书。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交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人或代收人时,也以发布公告送达;法院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土地,要发出公告,通知被执行者限期履行;法院公开审理有关案件,要事先发布公告,说明当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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