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2 15:45:57 山东教师资格证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未知
山东教师资格考试网提供以下信息:2020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一), 更多招考信息及公考资讯请关注山东华图微信公众号(sdhuatu), 招考答疑请点击加入教师资格证QQ群:650676904
扫码了解本土考情、领免费资料、咨询课程
2020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1.性质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2.地位
《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国家基本法律地位,对我国整个教育领域的活动,进行了整体的规范.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建设奠定了基础。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有了这一教育基本法、母法,在它之下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有了依据。
二、《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1.基本结梅
《教育法》共有三个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十章,86条。其中,总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各个领域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的文化内涵】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特殊地区与人群帮扶教育】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教育改革与发展】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教育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山东华图教育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