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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09-17 14:57:17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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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山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在公基考试中经常出现。本文就结合公基真题来解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考试方法及做题技巧。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行为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真题示例2019年山西省大同市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知识》真题第45题

  【单选题】十周岁的小王沉迷看网络直播,在一次观看中给主播“打赏”了5000元。这一行为是:

  A.有效行为

  B.效力待定行为

  C.无效行为

  D.可撤销行为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小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题目中小王十周岁,实施的打赏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此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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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小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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