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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威海考试录用公务员、选拔录用选调生笔试19日举行

2020-12-17 20:20:20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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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威海考试录用公务员、选拔录用选调生笔试19日举行

  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选拔录用选调生笔试将于12月19日举行,本次考试共8274人参加。

  友情提醒

  各位考生应于12月15日9︰00至12月19日15︰00期间登录灯塔-威海组工在线打印准考证(http://www.whzzb.gov.cn/)。

  为严肃考风考纪,市人社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次考试考点、楼层实行封闭管理,考场采用无线信号屏蔽和全程视频监控;考点设立防作弊巡查小组,配备隐形耳机探测仪、金属探测仪、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流动查处高科技作弊行为;考点安排公安民警查验考生身份,并负责考试区域安全;无线电管理机构将监测各考点周边无线信号;网信办、公安网监部门分别对网络舆情及QQ、微信等网络作弊行为进行监控。对在考试过程中查出的有组织作弊、替考等违纪违规行为,当事人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应试人员须知: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试题将合并印制在一套题本上,考试时一同发放;答题卡分别印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卡于10:30回收;申论科目答题卡于10:20发放,12:30回收。

  2.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桌子边角。

  3.考试时须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严禁携带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及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手环等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已带入的,应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应切断电源。考试期间,凡发现应试人员将违禁物品带至座位或身上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4.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考试铃声为准,个人计时工具及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作参考。

  5.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6.请认真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7.监考人员回收试卷、答题卡时,应试人员须在座次表上履行交卷签字程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应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考试配发的草稿纸,考后统一收回。

  8.阅卷过程中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考试期间,应试人员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9.熟知《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情况将纳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温馨提示

  1.请仔细阅读《2021年度山东省公务员招录笔试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了解考试防疫要求。2020年12月5日以来,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或有本土病例报告城市的考生,要主动向考点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申报,并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相关防控工作。

  2.考生参加考试时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接受身份核验时按要求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以及考试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

  3.应试人员入场时须接受体温测量、核验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准考证和身份证,请预留充足入场时间,建议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应试人员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保持“一米线”,排队有序入场。

  4.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成绩查询和面试时使用。

  5.请提前熟悉考点,及时关注天气情况,做好降雪等恶劣天气的应对,以免耽误考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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