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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安招警备考资料之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般原则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
①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③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可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被告。
【试题演练】(单选)史某因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被甲县公安局乙公安派出所处以500 元的罚款。史某向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县人民政府改变了该处罚决定。史某提起行政诉讼,其被告是:
A.乙公安派出所 B.甲县公安局
C.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D.甲县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 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史某向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县人民政府改变了该处罚决定,而史某提起行政诉讼,其被告应该是甲县人民政府。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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