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4 17:49:19 山东教师资格证考试网 ○加微信领资料 ○交流qq群 ○华图在线app 文章来源:惠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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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滨州惠民县第二批次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省、市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惠民县2021年第二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持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惠民县的中国公民,可在惠民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在我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人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其他申请人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到惠民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六)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科目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中的任教学科一致。
三、认定机构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股)
电话:0543-5331601,0543-5331612,0543-8337579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网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8:00—6月29日17:00。认定人员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 2021 年应届毕业生和未参加第一批次认定的往届毕业生。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注册用户、完善个人信息并完成实名核验后方可进行认定报名,报名时应按本公告第三条要求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并按系统提示选择相应的审核确认点。
3.签署《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或在报名系统“须知”页面下载《个人承诺书》。下载的《个人承诺书》用A4白纸打印。承诺书将合成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请在“承诺人”处正楷书写签署本人姓名和签字日期后,扫描或拍照上传。签名后上传的《个人承诺书》,在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可查看整体效果。如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定。
(二)体格检查
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于7月1日—7月7日(上午8:00—11:00),持本人身份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自行下载打印并粘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与网报上传照片一致)等相关证件材料,到惠民县人民医院北区(惠民县开发区孙武五路396号,二楼体检中心)参加体检。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认定方式:已完成网上报名并体检合格的人员,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选择线上认定或现场认定(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线上认定)。
1.线上确认
申请人下载来滨办APP于7月8日09:00至7月15日09:00将所需材料按程序要求上传。(安卓系统用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苹果用户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搜索“来滨办”下载)详见附件3。来滨办技术指导电话:0543-3172277。2021年惠民县教师资格认定来滨办指导QQ群:530899436。
惠民县教资认定来滨办指导群
(来滨办APP)
线上审核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需在有效期内)
(2)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包括户口簿首页(显示户别、户主姓名、户号、住址信息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或办理居住证时派出所开具的《信息登记回执》。
(3)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认定系统中校验不通过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国(境)外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其他学历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
(6)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人提交《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线上认定申请人审核通过后需邮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报名号、学段)。
邮寄地址: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股,收件人:单冬冬,电话:0543-5331612。
2.现场确认
现场认定时间:7月13日-7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申请人须在以上时间内到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窗受理窗口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到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3.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认定系统中校验不通过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国(境)外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其他学历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当次有效,见附件1)。
5.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报名号)。
6.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验证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7.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应同时提交毕业高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证书将采取两种方式发放。一是邮寄,7月30日前通过EMS免费邮寄(请申请人将证书的收件人姓名、具体地址和电话进行登记。线上认定者,通过“来滨办”APP登记邮寄信息;现场认定的申请人在现场登记邮寄信息);二是现场领取,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若申请人无法亲自领取,可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人签名并摁手印)、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见附件5)领取】到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三路28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窗受理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间8月2日至8月16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邮寄或领取的材料包括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1份。其中,教师资格证书由申请人自行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及时交申请人档案管理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其他事项
(一)请广大申请人在报名前,务必及时认真查阅本认定公告,仔细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相关提示,严格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按规定流程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标准见附件4)和提交材料等,以免错过工作安排。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系统将自动关闭,认定机构无法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后,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将自动对所提交学历进行在线验证。其中,验证不通过的,国内(不含境外)学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的查询、认证结果为准,国(境)外学历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为准,未经认证的学历(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除外)不能用于申请教师资格。请未通过在线验证的申请人提前自行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申请学历认证,并保存相关材料以备提交,在学信网无法查询或认证的高等教育学历不能用于申请教师资格。
(三)根据国家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教师资格。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6月4日
原文标题:begin-->惠民县2021年第二批次教师资格认定公告end-->
文章来源:http://www.huimin.gov.cn/art/2021/6/4/art_118127_10309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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