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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0409】

2022-04-08 14:49:43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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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0409】

  2022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0409】

  1.(单选题)A市B区进行区人大代表选举,拟选举120名人大代表。根据我国《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或做法不正确的是( )

  A.按居住状况,或者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B.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产生了200名候选人

  C.B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该次选举活动

  D.B区的C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候选人王某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当选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选举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故A市B区进行区人大代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C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五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A项正确,排除。

  B项:区级选举方式是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B区拟选举120名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在160名至240名之间。B项正确,排除。

  D项: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D项正确,排除。

  2.(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小李19岁,精神正常,目前和父母一起在深圳务工

  B.小王12岁,初中一年级学生,由爷爷奶奶看管

  C.小刘17岁,精神正常,初中毕业后在一家超市当收银员,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

  D.老马40岁,精神病患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根据本法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B项中,小王12岁,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C项: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项中,小李19岁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且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项中,小刘17岁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精神正常,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C项排除。

  D项: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老马40岁,精神病患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项排除。

  3.(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B.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是在其父亲规劝并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的,虽然李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因其不是自己主动投案,不是自首

  C.对于自首的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如果李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了,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其中,“自动投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况: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故B项中李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自动投案”的四种情形包括:①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②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③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4.(单选题)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特点是()

  A.原告是行政机关人员,被告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原告是行政机关人员,被告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原告被告均是行政工作人员

  D.原告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为行政机关,原告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单选题)法律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原则是()

  A.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C.二者没有先后,同等适用

  D.报请各立法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裁决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法的效力知识。

  第二步,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可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①不同位阶的法的冲突: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一切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②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③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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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小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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