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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东农商行公基备考:民法典(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自然资源使用权:特定的法人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 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贯彻三权分置思想,将 2018 年完成的土地承包法的一些规定写入民法典:土地经营权。) 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 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70 年。
(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是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新增建设用地
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
(4)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 设施。
(5)地役权:指土地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限定物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 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 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6)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 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 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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