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8 14:41:50 文章来源:未知
2022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127】
2022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127】
6.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下列关于本罪的理解,错误的是:
A.行为人实施了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
B.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C.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D.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知,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选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据此可知,行为人实施了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A项说法正确;B项中,催收的对象是非法债务,B项正确;C.项,就程度而言,要达到“情节严重”,符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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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法律*刑法*刑法分则
【难度】中等
【模块名称】二、多项选择题(共2题)
【题型】多选题
7.李某为了防盗,将路边修车棚周围拉上铁丝网并通上电,并悬挂“电网有电,后果自负”的牌子。某日凌晨,李某听到电网有响动但因害怕未进行查看。第二天发现车棚外有一人被电身亡。对李某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构成正当防卫
D.构成防卫过当
【答案】B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B项:根据《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李某明知以将路边修车棚周围拉上铁丝网并通上电的危险方法防盗,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的人或财物造成损害,仍然实施,造成一人死亡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故不属于意外事件。B项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在路边修车棚周围拉上铁丝网并通上电,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正当防卫。C项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李某在路边修车棚周围拉上铁丝网并通上电,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也就不属于防卫过当。D项错误,但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BCD选项。
【拓展】A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①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②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③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④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李某明知以将路边修车棚周围拉上铁丝网并通上电的危险方法防盗,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的人或财物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致使有人被电身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正确,但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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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法律*刑法*犯罪概述
【难度】中等
8.钱某,17周岁,故意杀人后逃跑,两年后被抓捕归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审判时钱某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B.钱某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钱某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犯罪时钱某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B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B项: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钱某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犯罪时钱某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项正确。
因此,选择BCD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本题中,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A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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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法律*刑法*刑罚及其具体运用
【难度】中等
【模块名称】三、判断题(共2题)
【题型】判断题
9.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
A.正确
B.错误
【答案】正确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本题正确。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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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法律*刑法*刑法分则
【难度】中等
10.甲诱骗4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甲的行为不是犯罪。( )
A.正确
B.错误
【答案】错误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犯罪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甲诱骗4岁孤儿离开其监护人(福利院),尽管该孤儿在甲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依然构成拐骗儿童罪。
因此,本题错误。
【拓展】
【标签】
【知识点】法律*刑法*刑法分则
【难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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