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 15:24:46 文章来源:未知
笔试备考之“辣笔小球”该定什么罪?
2021年2月19日,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对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那么,“辣笔小球”到底涉嫌触犯了什么罪名呢?寻衅滋事罪还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下面就让我们来分析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如何规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文中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罪名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二、按照《刑法》中溯及力的规定如何定罪
那么问题来了,刑法在时间效力上不溯及既往,为什么“辣笔小球”还会因涉嫌新设立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批捕呢?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简单点说,不能用今天颁布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约束之前发生的行为,即适用旧法。如果前后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是现在的刑法处罚比过去的轻,则适用现在的刑法,即适用新法。
在本案中,“辣笔小球”的行为不管依据“旧法”或是“新法”都认为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均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2013年09月10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辣笔小球”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2月25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处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新规定,处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比寻衅滋事罪处罚要轻,跟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前后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新法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因此,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至此,我们终于理清了“辣笔小球”的行为性质,这个事件也提醒了大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该要坚持最基本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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