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安招警考试

您当前位置:山东人事考试网 > 公安招警考试 > 试题资料 > 2023年公安招警每日一练(2023.10.27)

2023年公安招警每日一练(2023.10.27)

2023-11-01 15:15:54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订阅
山东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2023年公安招警每日一练(2023.10.27)

  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A. 梁某喝醉酒后在公路上行驶,撞死过路行人后逃跑,被发现后拒不停车又接连撞死多人

  B. 梁某向张某勒索到钱财后,将张某杀害

  C. 梁某拐卖妇女后,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了奸淫

  D. 梁某使用暴力将张某拘禁在自家地下室,导致张某死亡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项中甲某醉驾致人死亡并逃逸,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逃逸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接连撞死多人,属间接故意杀人,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项属于绑架后杀人,定为“绑架罪”。B项排除。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C项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C项排除。

  D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属于非法拘禁罪。D项排除。

  2. 赵某为X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在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办理、升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77余万元。赵某的行为构成:

  A. 职务侵占罪

  B. 滥用职权罪

  C. 受贿罪

  D. 抢夺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赵某为X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赵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B项: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B项错误。

  D项: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D项错误。

  3. 家住同小区的武某与孙某积怨已久,有一天武某趁孙某楼下散步时,顺手拿起厨房一把菜刀朝楼下孙某方向扔过去,结果不慎重伤路人于某。武某对于孙某的重伤所持的主观方面最可能是: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须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既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希望其不发生,而是任其自然,发生不发生都无所谓。本题中武某向楼下扔菜刀是针对孙某,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对于除孙某之外的人受伤,但仍实施,属于放任态度,所以武某对于孙某的重伤所持的主观方面最可能是间接故意。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武某对于孙某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A项排除。

  C项: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武某不存在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的情形。C项排除。

  D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本题中武某向楼下扔菜刀,应当预见到会造成损害,不属于意外事件。D项排除。

  4. 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自首应对其从宽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A. 罪刑法定原则

  B. 罪刑相适应原则

  C.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D. 承办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刑等价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既犯罪是原因,刑罚是结果,刑罚由犯罪所引起,犯罪社会危害性重的,刑罚亦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轻的,刑罚亦轻,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故题干中说法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A项排除。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C项排除。

  D项:根据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D项排除。

(编辑:华图媛媛)

上一篇:2023年公安招警每日一练(2023.10.26)

下一篇:没有了

图书

更多>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山东华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