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商行考试

您当前位置:山东人事考试网 > 农村商业银行 > 备考技巧 > 2024年山东农商行考试备考:担保责任之物保

2024年山东农商行考试备考:担保责任之物保

2023-11-14 14:41:44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订阅
山东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2024年山东农商行考试备考:担保责任之物保

  担保是我们生活中非常容易遇到的问题,也是在信用社考试中非常重要的考点。它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类事情之中。比如,总有渣男会对着傻白甜说道:我保证爱你一生一世,否则天打五雷轰...云云。那么在我们学习的法律知识中,担保是不是这个样子的呢?

  答案很明确,不是!在我们的民法中我们的担保是有针对性的,我们说: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担保只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的一个知识点,换而言之我们法律上所说的担保其实是针对调整财产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民法体系中担保分别有三种形式,分别是:人保、物保、金钱保。所谓人保就是人来做担保,就是我们日常说的保证人;金钱保就是交定金。那么什么是“物保”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用物来做担保的时候,有哪些形式、有什么特征、考试考什么?

  所谓物保其实就是用物来做担保,比如生活中大家买房子,如果无法一次付清购房款,那么绝大部分人都会找银行借钱。但银行可不是说借钱就借钱的,人家往往会要求你将自己的新房拿来作抵押,如果你换不上钱或者出现其他约定的情况的时候就会把你的房子拿去拍卖,而后得到的钱由银行优先受偿。其实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物保中的一种形式。在我们民法中物保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质权)、留置。

  抵押权

  所谓抵押物权,是指抵押人(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将自己或得到许可的他人财产,以一种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状态,即实现担保;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抵押权,我们要注意的考点有:1、抵押权的设置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意的结果,换而言之,抵押权是一种议定的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设置以书面(纸质)合同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设置,必须有纸质抵押合同的存在才能设置成功。并且,如果抵押物是不动产的,还要要求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也无法设置成功;3、用来抵押的财产,既可以是担保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得到第三人允许的第三人财产(例如,儿子得到父亲的同意后,用父亲的车做抵押物向银行借钱);4、抵押物不需要转移占有状态,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设置成功后,物还在原物主的手中,不用交给抵押权人;5、抵押权的设置方式相对简便,故其适用范围非常宽泛,可适用于:不动产(例如:房子、果园,等)、动产(例如:车子、飞机、游艇、手机,等)以及部分权利(债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质押(质权)

  所谓质押,又叫质权。是指:抵押人(债务人)将自己或将得到许可的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质权人(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时候,质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质押权我们要注意:1、质押权的设置也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经过协商达成合意的结果,也是一种议定的担保物权;2、质押权的交付与否直接关系该担保权的设置能否成功,也就是说质押权的设置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切记和是否有合同、是否约定好,等等都没有关系);3、用来质押的东西既可以是自己的东西,也可以是经过别人同意的别人的东西;4、既然质押权的设置看交付,也就是说质押权是必须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状态的(是否转移占有是抵押和质押最本质的差异);5、质押权需要转移占有,其适用范围稍微小一些,只适用于:动产(例如:车子、轮船、手机、电脑,等)和一部分权利(例如:债权、股票,等)。

  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是指留置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有权留置该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老王给老张修车,而后老张拒绝给老王付报酬。老王就可以将老张的车扣下,以此来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保障的法律制度。

  留置权需要注意:1、留置权是我们民法中直接规定的一项特殊担保形式,是为了保障合法占有人的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2、留置权的设置成功与否,在于留置权人是否以一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合法占有留置物,在生活中往往指向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如果不是基于劳务合同而发生的留置,往往不能形成留置权。例如,小明踢球把他人家的玻璃打了,球就被扣下来了。问是否存在留置权?答案是:不存在,这样的扣留违背了物权优先的法律制度);3、留置权的占有状态也要发生改变,因为被留置的物,本就被留置权人合法占有着;4、留置权的局限性较大,只适用于:动产。

  三者的区别:

  法定—留置权-劳务合同未生效要件——适用:动产——转移占有

  清偿顺序

  留置权 > 已登记的抵押权 > 质押权 > 未登记的抵押权 > 普通债务

  (同类间不足的,按时间先后清偿,同一天的按比例清偿;)

  结尾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权之物保的全部内容,该知识点不仅仅在生活中很重要,也是信用社考试中的重点。所以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分析,在实际考试中,尤为需要注意:抵押权于质押权的差异、留置权的生效要件和在发生一物多抵的时候清偿顺序的区分;这几个知识点。祝愿每一位努力的人都能见到云开!

(编辑:小编图图)

上一篇:2024年山东农商行考试备考:汇率及影响

下一篇:没有了

图书

更多>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山东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