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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社会工作者招聘公基每日一练【2023.12.20】

2023-12-20 15:21:00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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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社会工作者招聘公基每日一练【2023.12.20】

  2023年山东社会工作者招聘公基每日一练【2023.12.20】

  二、多选题

  1.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

  A.违约责任

  B.严格责任

  C.一般侵权责任

  D.特殊侵权责任

  【答案】A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知识。

  第二步,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①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②一般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的民事责任。③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即不仅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全部要件,或者还须具备其他要件时,当事人才能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B项: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B项排除。

  2.下列关于人格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B.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C.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D.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应征得民事主体的同意

  【答案】A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人身权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A项正确,当选。

  B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B项正确,当选。

  C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C项正确,当选。

  因此,选择ABC选项。

  【拓展】D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无须征得民事主体的同意。D项错误,排除。

  3.甲有一子一女,甲在妻子乙,女儿丙和好友丁的见证下,立有一份电脑打印的遗嘱,确立自己的遗嘱全部都由女儿丙继承,根据《民法典》,关于该份打印遗嘱,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打印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

  B.乙方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C.丙方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D.丁方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答案】A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打印遗嘱属于法定的遗嘱形式,A项错误。

  BC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丙是甲的继承人,乙是丙的母亲,属于与继承人有人身利害关系的人,都不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因此,选择ABC选项。

  【拓展】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丁与继承人丙无利害关系,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D项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三、判断题

  4.张某因重大误解与李某签订了工艺品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

  【答案】错误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合同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工艺品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自始无效。

  因此,本题错误。

  5.甲因病去世,留下存款56万,未留下遗嘱和遗赠协议,甲生前仅有配偶乙,亲哥哥丙两位亲属。依据法律,继承开始后,应由乙继承,丙不能继承。( )

  【答案】正确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知,甲生前的财产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乙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哥哥丙不继承。

  因此,本题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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