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安招警考试

您当前位置:山东人事考试网 > 公安招警考试 > 备考技巧 > 2024公安招警备考之公基行政法知识之行政行为

2024公安招警备考之公基行政法知识之行政行为

2024-01-31 14:59:11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订阅
山东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2024公安招警备考之公基行政法知识之行政行为

  2024公安招警备考之公基行政法知识之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行政行为的分类与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编制城市规划等。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没有自行选择、斟酌、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等。

  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才能生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醉酒司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五)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须有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以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根据自身的行政职权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编辑:华图媛媛)

上一篇:2024公安招警备考之邓小平理论

下一篇:没有了

图书

更多>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山东华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