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安招警考试

您当前位置:山东人事考试网 > 公安招警考试 > 备考技巧 > 2024公安招警备考之刑事诉讼的原则

2024公安招警备考之刑事诉讼的原则

2024-01-31 14:59:11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订阅
山东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2024公安招警备考之刑事诉讼的原则

备考之刑事诉讼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要学习《刑事诉讼法》,首先要掌握其原则。本文,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的原则。

  一、刑事诉讼的原则如下: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依靠群众的原则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7.两审终审的原则

  8.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9.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0.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3.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

(编辑:华图媛媛)

图书

更多>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山东华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