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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社会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从《第二十条》中了解“正当

2024-03-19 15:07:58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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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社会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从《第二十条》中了解“正当

  公共基础知识:从《第二十条》中了解“正当防卫”

  随着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的爆火,“正当防卫”这个词成功进入了大家的视野。该片以检察官韩明为核心,通过三个案件,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影片通过展现韩明内心的演变,以及其对正当防卫条款从不敢用到主动适用的转变,也展示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困境。接下来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刑法第二十条中的正当防卫。

  一、刑法第二十条的具体内容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全面考量以下几个条件:起因、意图、时间、限度及对象。只有当这五个条件都得到满足时,防卫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从而使实施防卫的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其次,正当防卫的意图,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必须是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三个条件是时间。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实施。因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指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开始之前的防卫一般称为事前防卫,不法侵害结束之后的防卫一般称为事后防卫,他们都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第四,需关注防卫的限度问题。正当防卫须是在必要的前提下进行。所谓必要性,是指防卫行为一般要与被侵害的合法权益相适应。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程度,则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最后是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对自己或他人实施非法侵害的人。如果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无辜第三人,那么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其次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还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内容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才会被认定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内容

  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有两个区别:

  一是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二是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模拟演练】

  1.(单选题)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A.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

  C.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D.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概述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并不是只能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

  因此,选择D选项。

  2.(多选题)下列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张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张某将李某五岁的儿子打成重伤住院

  B.胡某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C.肖某拦下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阿芳欲抢劫,阿芳急中生智用石头将肖某打晕

  D.王某遇到陈某持刀抢劫,陈某被王某制服,王某仍不解恨,用木棍将陈某敲伤致残

  【答案】AB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正当防卫: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项: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张某针对的是李某的儿子。不属于正当防卫。A项当选。

  B项:胡某压制“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B项当选。

  D项:不法侵害人陈某已经被王某制服,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王某仍然继续将陈某敲伤致残,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D项当选。

  因此,选择ABD选项。

  【拓展】C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选项中,肖某抢劫阿芳,阿芳急中生智用石头将肖某打晕,属于正当防卫。C项正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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