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6 14:54:33 文章来源:未知
2024三支一扶笔试备考之宪法的基本原则
笔试备考之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宪法实施的基本准则。宪法的基本原则贯彻于宪法始终,并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具体制度中。本文主要介绍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几个方面。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
人民主权论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倡导的,主要代表人物为法国的卢梭,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
我国宪法第2条也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其背后的深层次道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来限制公权力,进而达到“控权保民”的目的。
三、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等,体现了法制原则。但“法制”与“法治”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是指一国现有的各项法律及其制度,后者意即“法的统治”,主要是指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一般认为,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定得良好的宪法和法律,二是这种宪法和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才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作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是法国的孟德斯鸠。
社会主义宪法在理论上一般不把“三权分立”看作是宪法的原则,而是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民主集中制肯定行使国家权力的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也肯定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权力分立)模式。
五、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组织原则。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为例可以很好的解释民主集中制。首先,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到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最后,其他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这就形成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以上就是对宪法的基本原则的相关介绍,希望小伙伴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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