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3 15:10:05 文章来源:未知
2024三支一扶笔试备考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监护
笔试备考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监护
一、概念
监护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保护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必要补充。
二、分类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顺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⑤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成年精神病人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⑤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2)指定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又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三、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监护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四、监护人的职责
(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五、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典同时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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