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4 14:02:45 文章来源:未知
2025三支一扶笔试备考之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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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备考之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本文将简单介绍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并附演练习题:
一、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 | 中央 | |
立法权 |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 (1)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回权(但发回不具有溯及力); (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 |
司法权和终审权 |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
行政管理权 |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 (1)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 (2)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
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 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 |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三、其他
特区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任职条件:
1.年满40周岁。
2.在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
3.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以上就是对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关介绍,希望小伙伴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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