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日,多起父母体罚子女的案例引来社会广泛关注。杭州一个11岁的小姑娘因为抄作业被父亲体罚致死案件一审判决,父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无锡一名母亲打女儿的视频被上传网络,遭各方谴责。在贵州,一名后母采取脚踹、石头砸等残忍手段对待7岁的孩子。
父母体罚子女酿成致残致死事件,不失为人伦悲剧,而更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家暴案例,则成为中国传统家庭教育的伦常“惯例”,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父母打骂孩子在我国屡见不鲜,因为一些传统陋习至今仍有相当影响力。一方面,不少家长的教育观停滞不前,有不打不成才之说。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将孩子视作私有财产,而不是一个人格应被尊重、权利应得保障的社会个体。
中国传统文化对体罚报以宽容态度,家长以“教育”之名行体罚之实。但须知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应成为全社会包括家长在内的共识,也应成为法律法规关照的对象。实际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在社会观念尚未完全将“父母打孩子”纳入法制视角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尽如人意。
要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春风化雨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最好的事前防范手段。体罚不仅违法,“教育效果”也可能适得其反,“越打越逆反”的案例并不少见。此外完善事后救济措施也是当务之急。一者,发现家暴行为依赖媒体,妇联、学校、社区等机构介入不足。不妨效仿美国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老师、医生等密切接触孩子的人只要发现孩子身上有伤,有遭受暴力的可能性,必须要报告警方或相关政府机构。二者还应进一步完善监护干预制度,事后跟进、风险评估应交由专业机构操作,而不是简单视家长“认错态度如何”。
父母打孩子是家庭暴力,孩子不是家长的个人财产……愿这些本就是常识的道理早日真正走入千家万户,别让孩子在家暴的阴影中成长。
2.今后,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也将同其他孤儿、弃婴和儿童一样,可以被寄养。日前民政部出台了《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相比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同时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新规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家庭寄养制度,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很显然,“寄养制度”的存在,就是与“收养制度”的优势互补。对于那些孤儿、弃婴甚至是流浪儿童,这两项制度的存在,可以最大限度确保这些儿童的权利,让他们减少受伤害的可能,让他们也能体味到家庭的温暖。就此来说,无论是“收养制度”还是“寄养制度”,其善意初衷是不容否认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在这样的境况下,“寄养制度”的确应该与时俱进。此时,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无疑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而此次的寄养新规,亦有两大亮点,一是更加人性化,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了寄养的范围;二是更加规范化,寄养新规提高了参与寄养的家庭的准入门槛,要求也更加严格,这足以给被寄养的儿童更好的守护。
不可否认,寄养制度如今还只是很小众的一件事情,了解这项制度的人不多,参与的家庭也很少。如今,门槛提高了,参与的家庭会不会更少呢?事实上,无论寄养制度如何修订,让更多的家庭来参与显然是亘古不变的主题。
因而,寄养新规强化了对儿童的保护,只是一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仍需吸引更多的家庭来参与,只有如此,“寄养制度”的善意初衷才能更好落实。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有能力有条件的家庭参与进来;另一方面,也可以以制度利好来“利诱”,毕竟,家庭寄养不是最底线的事情,而是具有一定道德水准的善举,所以要给予这样的家庭必要的扶持,如创业、教育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先权,无疑“可以有”。我们希望被寄养儿童的权利得到夯实,更希望越来越多的家庭参与进来,让每一个儿童都享受到家的温暖。
3.在经济社会大转型、大变革的时代,儿童保护面临的挑战是严峻的,问题是残酷的。一方面,传统的家庭保护在弱化。首先是家庭小型化趋势,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家庭平均人口规模下降到3.1人,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收缩了35%左右,已经相当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户均人口规模,依靠大家庭甚至是大家族来保护儿童的条件总体上不具备了。
离婚率从改革开放初期的0.7%攀升至近年的2.5%,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甚至一度超过了35%,家庭分裂化趋势日益明显,离婚家庭的儿童在生活水平和心理健康等方面,都在遭受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相当一部分不能随迁的农民工子女,与父母天各一方。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乃至安全都难以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障,辍学、童工、虐待、性侵害等情况屡屡出现。
当前家庭功能及其发展能力日渐弱化,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成本越来越高,很多问题单靠家庭自身的力量根本无法解决,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尚且常常遇到困难、甚至陷入困境,也就难以帮助更需要关心、保护和扶持的儿童。
另一方面,国家的保护和保障急需进一步加强。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早已实施,三部期限10年的《儿童发展纲要》先后颁布,高规格的妇女儿童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及机制不断健全,但儿童保护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还是有继续改进的余地。
从制度上看,儿童被保障的主要是“底线”权益,如义务教育、人身安全、困难救助、母婴保健等,享有的发展型和福利型权益非常有限。儿童福利制度覆盖的范围仅仅局限于被遗弃的孤残儿童,广大普通儿童还没有普遍地享受到儿童福利。相关制度的直接惠及对象是儿童,而其生活的载体——家庭——却很少获得有力的扶持,如前所述,在家庭保护弱化的条件下,很多好的制度安排难以通过家庭这一中间载体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从机制上看,国家、家庭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权责分工不甚清晰,模糊地带较多,客观上形成了保护的盲区。比如,因道路障碍无法正常上学的情况,负责解决问题的应该是教育、交通部门还是监护人?又如,父母处于重病、服刑、失踪等状态的儿童,事实上无人照料,却无法纳入国家保障的福利体系,社区或社会组织的照料又跟不上(少数先行地区除外)。再如,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施暴的家长往往只是被批评教育,而不会受到强制性的惩戒,除非找到既有意愿又有资格的监护人将其替代,否则结果通常是儿童继续受到虐待,国家不能“夺回”她的孩子,社会组织也没办法“多管闲事”。
从政策上看,促进儿童发展的职能分散于30多个党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统筹协调难度不小,碎片化凸显,导致整体合力不足。各家对儿童保护、保障、福利,对儿童权利、权益、需求,甚至对儿童的年龄标准都缺乏统一认识,客观上存在政策不衔接的问题。
家庭对儿童的保护不力,国家对儿童的保障不够充分,社会力量的补位又不足,一幕幕的惨剧和悲剧就难以被阻止。更可怕的是,今天的不幸将导致对未来的持续负面影响。作家卡森·麦卡勒斯曾说:“儿童幼小的心灵是非常脆弱的器官,一个残酷的开始就会把他们的心灵扭曲得奇形怪状。受了伤害的儿童的心,可能会永远萎缩得像桃核一样坚硬并布满深沟,或者溃烂地埋藏在体内,即便是最普通的事情也很容易激怒他或是令他再受伤害。”
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颁给玛拉拉和印度儿童人权活动家凯拉什·萨蒂亚尔蒂,鲜明地向世人强调,儿童不仅是单个家庭的,更是一个社会的、整个国家的乃至全世界的宝贵财富。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60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国积累了相当雄厚的物质基础,是时候更加重视促进儿童发展、推进儿童政策的福利化、实现儿童福利的普惠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