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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备考:行政法及公务员法(三)

2013-10-30 15:34:09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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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备考:行政法及公务员法(三)

 

  近日,总政干部部专门下发通知,对做好2014年度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这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全军首次实行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山东华图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专家为您带来最新最全的复习资料,助您成功。

  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50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21.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情形是( )。

  A.行政强制执行违法 B.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C.行政处罚违法 D.行政强制措施不当

  2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90 B.60 C.30 D.15

  23.对浙江省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

  A.国务院;提起行政诉讼

  B.浙江省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C.国务院;终局裁决

  D.浙江省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24.下列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

  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5.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26.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2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

  A.合法性 B.合理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与合理性

  28.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9.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30.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21.【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有限的变更权,法院的变更权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且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选项B为正确答案。

  22.【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3.【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题目中对浙江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浙江省政府提出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类行为并没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实际的变动,因此不能作为被诉的对象。A项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就是重复处理的行为,没有实际影响到乙公司的权益,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某区审计局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侵犯了丁公司的财产权,所以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某市经济发展局作出的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也侵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市某区工商局要求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凭与该C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这侵犯了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所以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5.【答案】A。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这一条款,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2)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内;(3)针对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26.【答案】B。解析:A项不应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在本题目中,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王某人身自由被限制地是乙市B区、被告所在地是乙市A区,这三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项应选。基于A项的理由,甲市B区只是王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题目中也没有表示出属于经常居住地,所以,不属于原告所在地,该地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

  C项、D项不应选,理由同A。

  27.【答案】A。解析:2014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专家指出,《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选项A正确。

  28.【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说明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依旧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作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就不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由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故应排除选项B、C、D。

  29.【答案】D。解析:2014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专家指出,A项错误。由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所以潘某不能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题目中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并没有任何错误,所以潘某既不能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C项错误。理由同B。

  D项正确。卫生局在案例结束后,又作了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为,属于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30.【答案】C。解析:2014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专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另参见该解释第46条、第5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

  在2014年度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备考的重要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是广大考生提高成绩的不二法门。为此,山东华图教育全军文职人员招聘备考专家将考试资料进行梳理,以助广大考生在考试中乘风破浪,事半功倍,一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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