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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旧法修订(4)

2014-04-09 10:40:4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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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4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条款 深度解读
增加了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法律明确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降低村官罢免门槛 修订后的法律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就意味着,一旦难以征集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还可以征集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上述新规定修改通过,无疑将降低罢免村官的门槛
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进行了完善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一是增加村务监督机构;二是完善民主评议内容;三是增加村务档案制度;四是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
明确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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