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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宪 法(10)

2014-04-21 16:59:47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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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宪 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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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是指担任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不能再继续担任这一职务,或因去世而使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时的情况。《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5年。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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