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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行测常识热点预测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

2014-11-11 10:49:39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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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d.huatu.com/)快讯: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将于11月30日举行,根据历年国考真题可知,国家公务员考试紧跟当前时政热点,广大考生在对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备考复习的时候应当多关注一下最新的时政信息。

2015年国考常识热点预测四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

山东华图 高明阳

  在行政法典制定之前,很多人都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视为行政法的三部曲。并且鉴于历年来,宪法、行政法在常识中出现的频率,考生一定要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几种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足够重视。在这几种具体行政行为中,以往听证程序出现的频率较高,大多考生已把握的比较透彻。但是对于这几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了解较少。并且自2012年实施以来,行政强制的内容也日渐进入出题人的视野。

  在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中,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法院都有可能涉及。具体来说,行政机关都可以作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但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主要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时候只有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有强制执行权。

  从被授权组织这个角度来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都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来实施,这里的法规包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是,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就是说只有行政法规,不包含地方性法规了。这样的的点,考生一定要注意。另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来实施的,就是说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不能成为实施主体。

  法院本身属于司法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类都无权实施。但是在行政强制措施中,特定行政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并且,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来执行。

  在具体行政行为相对集中行使方面,行政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由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面,都没有类似的规定。

  在具体行政行为统一办理方面,行政许可可以采取一并审批、联合办理的方式。其他几种都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比如说,上面四种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人民法院的关系,以及上述行为能否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问题,都需要考生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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