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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五)

2014-12-25 08:43:30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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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d.huatu.com/)为您带来:《山东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五) 》。山东华图针对2015山东银行农信社招聘考试,为您带来最新的备考热点资料,希望能助您一臂之力。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成为托管人的金融机构须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成为托管人的金融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托管人的各项义务;(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三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4)在申请成为国债托管人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验。

  2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要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资金运用要立足当地,服务“三农”。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但要严格控制债券投资品种,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债券外,一律不得购买其他债券。农村信用社购买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券,必须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登记托管。具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成员资格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可直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不具有成员资格的,可委托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办理债券投资业务,必须是在基层社自愿的前提下,将基层社富余的资金集中起来,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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