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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十一)

2014-12-25 10:17:19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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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d.huatu.com/)为您带来:《山东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十一)》。山东华图针对2015山东银行农信社招聘考试,为您带来最新的备考热点资料,希望能助您一臂之力。


  37.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纪律处分分为哪几种?根据该办法规定,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是否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

  该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

  38. 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账外经营行为,其具体所指哪些行为?

  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1)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2)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3)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4)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39. 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应如何处理?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商业银行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商业银行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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