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30 11:37:40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网
5、计息方法。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账以积数计算利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在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2)逐笔计息。采用对年对月加零头天数方法计算天数。年对年360天,月对月30天,零头天数以实际天数计算。在计算时应注意储蓄存款和贷款零头天数的区别,储蓄存款全年不论大月、小月、闰月、平月均按30天计算。贷款则按日历天数计算零头天数。
例:①如2月25日为对月日(2月为28日),3月5日支取存款或归还贷款,零头天数分别为10天和8天。
②如5月30日至6月1日储蓄天数为1天,贷款天数则为2天。计算公式为:
以整年整月计算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以天数计算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6.其他规定。
(1)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算头不算尾);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2)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三)计息利率的规定
1、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均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挂牌公告利率计息。
2、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均按存入日存单利率计息,提前支取全部天数或过期支取的过期天数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率,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活期利率计息,存期满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和在一年以上的,分别按支取日挂牌公告定期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同档次利率打6折计付利息。
4、贷款按合同约定计息。贷款定期结息的,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二十四、支付结算业务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形式
按货币收付的不同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
现金结算,是指使用现款直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办理资金转移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按区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的结算。主要使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等四种结算方式。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四)支付结算的纪律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五)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种类
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上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签发支票的规定
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六)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二十五、储蓄业务(一)储蓄的定义
储蓄是指居民个人将手中待用或积余货币有条件地存入储蓄机构的一种信用活动。(二)储蓄原则
我国的储蓄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为储户保密,是指储蓄机构对储户存款的金额、种类、户名、地址、印鉴式样、密码及存取情况等,都必须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三)现行储蓄种类
1、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活期存折户、活期支票户、定活两便存款、个人通知存款,借记卡等;
2、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教育储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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