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9 08:51:07 文章来源:济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招收第七批见习毕业生公告
为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09〕5号)和《关于济宁市2010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济政发〔2010〕16号)文件精神,根据《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招收部分见习毕业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见习毕业生资格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及择业期内往届未就业毕业生,济宁生源,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符合见习岗位条件要求。
二、见习计划及专业要求
专业 |
招收人数 |
见习时间 |
其他要求 |
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学、财务管理及相关专业 |
4 |
1年 |
原则上为济宁市城区户口;能胜任财务管理及账务处理工作 |
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 |
1 |
1年 |
原则上为济宁市城区户口 |
三、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符合招收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4月15日以前将个人简历(电子版)、报名职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发送至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邮箱:gjj2601576@163.com 。咨询电话:2609829
2、面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后,将面试通知通过电话联系和电子邮箱回复给合格人员。
3、现场确认。面试通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现场确认。
4、公示。面试和现场确认后,拟被录用人员将由市人社部门在网上进行公示。
5、签订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确定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见习毕业生签订《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由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鉴证。
四、待遇
1、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不少于市直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食宿自理。
2、见习期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见习单位同意并报人社部门核准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五、见习期满后的有关问题
1、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只能见习一次,不得重复见习。
2、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见习期满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考核材料装入本人档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见习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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