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考试

您当前位置:山东人事考试网 > 事业单位考试 > 备考技巧 > 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要点之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要点之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012-05-06 13:59:0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订阅
山东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要点之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国家赔偿责任。(5)违宪责任。

  二、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分别为: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首先,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2、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1、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法律制裁的种类:(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注意:行使的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裁的形式。

    推荐阅读
    >>>2012山东事业单位专题
    >>>2012山东事业单位考试辅导
    >>>2012山东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图书

更多>
(编辑:admin)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山东华图微信

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