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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要点之法律关系

2012-05-03 17:25:32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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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要点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在这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这表明,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参见《民法通则》和《刑法》的规定。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1、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仅就法律权利的实现而言,国家通过法律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2)通过限制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3)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四、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1、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注意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终结。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两种复杂情况:(1)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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