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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政策阅读:新民诉法"新"在哪里

2012-10-20 15:45:04 文章来源: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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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政策阅读:新民诉法"新"在哪里

  历经三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第二次修正。作为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民事诉讼法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新修改的民诉法主要对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对民事诉讼活动将带来哪些变化?

  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诸如三鹿奶粉事件、康菲溢油事件等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发生,社会各界急切呼吁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公众及相关人群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公益诉讼条款被认为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其中,将公益诉讼的主体定位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少公众认为,“有关组织”的表述不够明确,究竟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表决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他同时表示,“尽管目前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为了让妻子少分得财产,串通朋友打假官司转移财产;不愿还银行贷款,将公司的工程款由法院判给朋友……眼下,不讲诚实信用的假官司愈演愈烈,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给司法秩序造成很大冲击。新修改的民诉法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增加了多个条款加以遏制。除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列入总则外,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具体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处罚。

  自己不是诉讼当事人,但却因虚假诉讼利益受到损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新修改的民诉法对此新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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