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2 12:14:59 文章来源:青岛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2013年青岛考录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简章(4)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由各用人部门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用人部门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或《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录用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在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最低服务期为7年,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六、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
招考职位具体计划和职位要求资格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七、其他
本次考试,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人员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一旦发现有社会非法培训机构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各类公务员考录培训班,以及干扰公务员正常招录工作的违规行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维护公务员考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度。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号)、《关于2013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资格初审情况,请咨询各用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附件2
2、考录政策咨询电话: 0532-85912079、15698110178、12333
3、网上报考技术咨询电话:15588683595
4、市纪委(监察局)监督电话:15698110179
5、政务微博:公务员招考(http://t.qingdaonews.com/公务员招考)
2. 2013年青岛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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