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自愿放弃。
体能素质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四、体检、考核政审
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核政审人员。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体检、考核政审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和考核政审工作的具体方式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因放弃体检考核政审资格或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核政审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后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森林公安招考的有关问题
(一)报考森林公安职位的人员,需进行现场目测和现场资格初审,并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其考试时间、方法、程序、内容,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进行。
(二)体能测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
六、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3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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