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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民法学》精讲笔记(10)

2013-07-10 18:06:13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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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合同总则

  合同法就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学习合同法就是学习市场交易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除了订立,其他环节都适用合同法(农村承包经营户原则上必须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因此承包合同的订立不适用合同法);

  政府采购合同也适用合同法;

  一、合同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

  不真正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通说仍为单务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负债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约因);

  (1)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

  (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

  按隋彭生老师观点,实践合同中只有保管合同中交付才是成立要件,而其他实践合同则是只要签订就已经成立,交付是生效要件-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效)要件的合同。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举例:几种易混淆的合同区分:

  互易合同(有偿、双务、诺成);

  借用合同(无偿、单务、实践;借用只能是无偿,否则就成为租赁);

  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无偿、单务、实践);

  ―――丁绍宽说没有约定保管报酬的保管合同仍是双务,因为托管人还要支付保管人必要的保管费用,只有既不要保管报酬也不要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才是单务

  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有偿、双务、实践);

  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无偿、单务、实践);

  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的借款合同(有偿、单务、实践);

  赠与合同(无偿、单务、诺成;赠与只能是无偿,否则就成为买卖);

  保证合同(无偿、单务、诺成)

  (四)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法定要式、约定要式)

  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2、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A、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

  B、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

  C、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

  D、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

  E、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

  F、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

  担保法中的书面合同: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

  (2)登记:

  A、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B、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C、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注意,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的转让不需要登记

  (3)批准:

  A、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B、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协议;(收养法第21条)

  3、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例如:法定抵押没有登记的无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只适用于欠缺书面要式,见36条37条

  (3)其它:6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215条)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合同之命运。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定无效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

  (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为自己,涉他合同则涉及到他人。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

  (八)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

  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2)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双方当事人互负此项使本约成立的债务的,称为“双务(方)预约”,仅一方当事人负担此项债务的,称“单务(方)预约”。

  (3)预约的目的在于在将来订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是因为有时订立本约的条件尚未成熟,于是当事人先订立预约,使对方受其约束,以确保本约的订立。

  2、区分意义:

  (1)预约的债务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请求其履行,从而通过裁判的方式成立本约;为求诉讼经济,债权人可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和履行本约。

  (2)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即担保当事人在将来可以订立并履行本约,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的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悻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射体合同除法律特别承认的以外,均属非法。

  2、区分意义:

  (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可撤销); 射体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故其类型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例如彩票在我国为合法,但赌博则为非法。

  (十)一时的合同与维续性合同

  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1)一时的合同,指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的合同。此所谓一次给付,既包括一次履行完毕,也包括分期履行,例如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一时的合同乃是常态现象,故现代的债法多以其作为规范对象。)

  (2)继续性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例如雇佣/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不同于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的合同,因为在后者中,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区分意义: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的合同,因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故其因无效等原因而消灭时,一律自始归于消灭;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原则上溯及既往,双方有义务恢复原状。 继续性合同消灭时,因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或不宜恢复原状,故其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已经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对个别给付,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对整个合同而言,因违约而被解除时,应无溯及力。违反一时的合同则未必如此。

  (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延长合同期限,如《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十一)其他合同分类:

  1、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2、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3、强制合同、非强制合同

  4、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二、合同形式

  明示:口头、书面;

  默示:行为;

  ★隋彭生课堂笔记中的案例(经典):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 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 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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