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7 17:01:19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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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投降罪(第423条)
(一)概念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即行为人当时能够使用武器杀伤敌人而不使用武器,自行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主要是指向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投降。
3、主观方面为故意,出于贪生怕死的动机。
二、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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