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7 17:03:07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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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一)概念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队指挥、值班和值勤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阵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如哨兵位等;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如值班人员酗酒或哨兵睡觉等。行为人只需要具备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为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或值勤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一)概念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队指挥、值班、值勤的正常秩序。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指挥人员、值班或者值勤人员,如正在哨位上值勤的哨兵,正在指挥部队作战、训练、施工等活动的军人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值班或者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3、犯罪主体为军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一)概念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国防安全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叛逃就是指背叛逃国家逃往境外。本罪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行为人履行公务期间。
3、犯罪主体为军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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