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7 17:05:29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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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一、虐待部属罪
(一)概念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部属军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居于领导职位的军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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