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7 17:04:46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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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一)概念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法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部队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首先,必须构成违章;其次,必须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犯罪主体为军人。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一)概念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其行为对象是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上述对象必须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采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构成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不同,不需要数额较大,即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本罪,这是由于所盗窃、抢夺的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3、犯罪主体为军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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