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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日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通知

2013-09-23 15:17:57 文章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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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日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驻日照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本次考核范围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转正定级、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在职在岗工人。

  二、考核申报条件

  (一)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原人事部门核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达不到申报中级工年限条件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原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满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三)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人,按本文第二条(一)款申报考核的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高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5年: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省、部级技术比赛、军队军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

  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中级工的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3年:

  ⑴在原人事部门参加组织的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全省行业系统技术比赛及军队师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⑵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市、地级以上奖励证书;

  ⑶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四)原符合报考的条件,而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这次仍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不得越级申报考核。

  上次考核结束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的,可按本文第二条(一)款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

  (五)个别因工作实际需要从事工种发生变动的工人,原工种与现从事的工种同属技术工种且工种相近、本人工作表现较好的,可按现从事的工种参加考核,从事原工种的年限可与从事现工种年限合并计算为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

  (六)“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及“在本等级工作年限”,均指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的实足年限。

  三、考核内容及考核方法

  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其中,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日常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不合格者不得推荐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两项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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